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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8-31 类别:工作动态

杭州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杭州市医学会(Hangzho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HZMA),对外交往中可使用“中华医学会杭州分会”名称,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Hangzhou Branch,缩写为CMAHB。

    第二条  杭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凡我市的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均可自愿参加成为我市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的风尚,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杭州市卫生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杭州市开元路70号,邮政编码:31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医学信息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及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十.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非法行医类医学鉴定等。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各项工作。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为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的学科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称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理事会审批;或经本会委托的区县(市)级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并报市医学会理事会审批。

    二.填写登记表。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5)申请参加医学鉴定专家库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7)为医学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8)为医学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和聘书。

  第十四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指导县(市)区医学会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四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设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对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者,经专科分会同意,可以聘任为专科分会名誉主委或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学会内设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杭州市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团体,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区县(市)级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须报常务理事会决定。专科分会每届任期五年。专科分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为:个人会员免收会费;单位会员: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每年2000元,市直管医疗卫生机构、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每年1000元,区、县(市)医学会每年1000元,医药企业每年10000元起。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杭州市民政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会可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本会也可使用杭州市医学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杭州市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34”。图内上、下方分别为杭州市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杭州市民政局2013年5月15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